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保证教学过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科学规范的进行,检查和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办学水平,促进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特成立四川外国语大学重庆南方翻译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
第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咨询和监督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对全校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引导和引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督导实行校、院两级督导制度。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由7―9名成员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主任负责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下设办公室。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设立教学督导组(简称督导组),由3―5名成员组成(名单须报教务处备案)。督导组负责做好本单位教学督导日常工作及教学授课质量的同行评价工作,并协助完成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交办的工作。教学单位督导组组长原则上应由本单位负责教学的副院长担任。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六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由学校从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教师中选聘,报院务会研究批准,由学校颁发聘书。二级教学单位教学督导组成员由各单位自行选聘。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诚于教育事业,具有甘为人梯,乐于奉献的精神。
(二)熟悉国家教育教学方针、政策、法规,长期从事教学研究或教学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教学研究或教学管理经验。应是校级以上质量工程项目主持人或校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编辑。
(三)热心教学督导工作,能积极发现并勇于接受教育教学改革中产生的新生事物,推动学校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
(四)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在师生中有较高的威信,身体健康。
(五)坚持原则,秉公持证,敢于负责,敢于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各级教学督导员聘期均为三年,可连聘连任。在聘期内,受聘者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辞聘,对不能履行督导职责者,学校有权做出解聘决定。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监督和检查各教学部门对上级和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贯彻实行的情况。
第十条 深入教学第一线,通过听课、访问、座谈等方式,了解教学工作运行情况,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监督和检查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和完成教学任务的情况,重点是备课、课堂教学、课后辅导、作业批改、考试命题、试卷评阅、试卷分析等各个教学环节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二条 参与学校组织的有关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学评估及教学改革的咨询和论证工作。
第十三条 每学年教学督导员分组深入实习基地对各教学单位的教学实习组织、实习工作安排进行检查,具体内容包括对学生的备课、试讲、课堂教学实习、作业批改以及带队教师的引导等各工作环节的检查,收集并反馈实习基地领导、教师、学生的反映。
第十四条 按照实验教学课程表,现场检查实验教学情况,检查内容包括:实验内容、实验教材(或引导书)、实验准备、教师辅导、每组实验人数、学生操作和实验报告等。
第十五条 每年对毕业论文进行一次抽样评阅,考察评价毕业论文的质量和归档管理,对论文引导教师的论文引导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参与学校组织的教学竞赛、教学观摩,教学评优、教学检查、青年教师岗前技能培训等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 协助教务处推广优秀教学成果和先进教学经验,特别是针对青年教师的教学思想、教学态度、授课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提出引导和建议。
第十八条 受校领导和教务处委托,对教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员要认真学习上级和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积极开展高等教育研究,了解高等教育发展的动态,树立与时代相适应的科学的教育教学理念,不断提高自身的督导能力和督导水平。
第二十条 教学督导员开展督导工作时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评价要严格按long8官网有关教学规章制度进行,做到公正、合理。
第二十一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学期定期召开工作会,每学期完成一份教学督导报告,提出完善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学期依据学校工作计划制定本期工作计划,并切实按计划开展督导工作;学期末认真总结,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三条 教学督导员要坚持经常听课,每月至少听八节课。教学督导员每人每周工作量实行人事处规定的考勤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二级教学单位教学督导员之间应加强联系,加强信息沟通。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教学督导员在督导检查教学工作时,各有关部门和教师要给予敬重、支撑和配合,对教学督导委员会所提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并加以研究、改进。
第二十六条 允许单位和教师个人对督导结果提出意见或向教务处申诉。
第二十七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所提的意见和建议,教务处负责汇总,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并向各教学单位通报。
第二十八条 督导委员津贴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及工作完成情况由院务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说明。原章程废止,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